《婚姻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由雙方協商并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書。這種方式比較自由,不受時間期限的約束。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出于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一般來說男方如果起訴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相關案例:
馬某訴稱,其與鄧某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鄧某對原告沒有半點關心和照顧、相互不能溝通、還經常在外徹夜不歸,對原告稍有不順就打罵相待,特別是2009年元月份,原告懷孕后,被告不但沒有體貼和照顧,而且不付生活費。直到2009年10月兒子出生時,被告都不回到原告身邊照顧。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與被告協議離婚,由于原、被告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原告遂起訴至法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你們的離婚官司中,沒有特殊情況,所以我們將不予支持你撫養小孩的要求……”主審法官細心的釋法說理,被告鄧某終于由起初的死活不愿離婚開始動搖,并最終同意了離婚,放棄了對兒子的撫養權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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