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紅訴稱,2013年12月,她和老公劉某介紹相識,不到3個月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次月就生了個兒子。由于雙方并非自由戀愛,感情基礎比較薄弱,婚后雙方性格各異,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劉某沒有家庭責任感,對阿紅及兒子不關心,也不給撫養費,雙方各顧各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為此,阿紅請求法院判令其與劉某離婚;兒子由她撫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成年。
被告劉某氣得直跳腳說,登記結婚時,阿紅隱瞞了已懷孕的事實,在結婚后兩個多月就生下孩子。他與孩子無親子關系,無義務承擔撫養費及相關費用。他表示同意離婚,但阿紅必須支付生產孩子所產生的醫療費撫養費1萬余元,并給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
在法庭上,阿紅對其子不是劉某的親生子的事實予以確認,也同意離婚,但拒絕支付撫養費和賠償所謂的精神損失費等。
地點:韶關市南雄法院
結果:法院判定二人離婚,另阿紅向劉某支付一半醫療費和共同生活期間的全額撫養費共計7000余元。
依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不牢固,夫妻缺少溝通,最后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F經雙方合意離婚,予以支持;至于阿紅生產時產生的醫療費系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阿紅只需承擔一半,而共同生活期間的撫養費則須全額承擔。
至于劉某要求的精神賠償,婚前阿紅已懷孕七八個月,按常理劉某應知曉,因此,對劉某稱阿紅結婚時隱瞞婚前懷孕的事實,法院不予采信,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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