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女士與周某于1994年9月生下女兒張某(隨母姓),1996年5月6日張女士與周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張某由張女士撫養,周某每月支付撫育費用200元。協議簽訂后,周某一直未支付女兒的撫育費用。目前張某在高中二年級就讀。2012年8月張某以本人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周某按離婚協議約定給付自1996年5月起至提出起訴時拖欠的撫育費用32000余元。訴訟過程中,被告周某辯稱,原告張某無權以本人名義向其主張拖欠的撫育費用,即便起訴也只能由張某之母張女士起訴,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對原告張某能否以本人名義起訴被告周某索要拖欠的撫育費用,實務中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女兒張某不是離婚協議的簽訂者,故張某提出起訴屬于主體不適格,應裁定駁回。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法院應判決被告周某支付所拖欠女兒的撫育費用32000余元。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首先,原告張某起訴其父追討撫育費有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钡?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狈擅魑囊幎ǜ改笇ψ优袚鷵嵊x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子女有權向父母主張撫育費用。在本案中,離婚協議所約定的撫育費條款雖是張女士與周某所訂,但根據前述條款,原告張某有權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的數額向不履行撫育義務的周某主張權利,包括拖欠未付的撫育費用。事實上,如果子女認為撫育費過低時,子女還可以適度提高未來的撫育費標準。其次,張女士與周某之間不存在代替履行撫育義務的關系。
因為張女士撫養原告張某也是在盡自己法定義務,且張女士對女兒的撫育不僅僅體現在經濟上,還體現在生活的照料、精神的支持等方面。因此,即便周某未如約給付撫育費,也無法認定張女士與周某之間存在著替代履行的關系以及具體代為履行的數額,二人之間不存在債的發生依據。比如說,張女士經濟條件不好,而周某也未如約給付小孩每個月200元的撫育費,女兒張某的生活質量必然受到一定影響。但如果認定存在替代履行,是不是張女士每個月多給女兒200元生活費?女兒的生活質量是不是變得更好一點?顯然,這在現實中是不會存在的事情。第三,張某有權提起給付之訴。周某不履行撫育義務時,損害的必然是女兒張某正常的生存質量等權利,有損害就要有補償,因此,張某可以提起訴訟,向周某索要拖欠的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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