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理由
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3.撫養費支付形式的變通
對于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很多時候,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就處于矛盾激烈期,并選擇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以離婚為條件等拒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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