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考慮。
5、父母也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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