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于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guī)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于本應強制出庭的證人如若出現(xiàn)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jù),體現(xiàn)了訴訟便宜主義和一定的人文關懷。
二、刑事訴訟證人的條件
作證是貧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證的能力,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3)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zhì)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三、刑事案件證人的義務
1、按照出庭的義務。
2、如實作證并回答質(zhì)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nèi)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3、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于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jīng)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nèi)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根據(jù)規(guī)定,凡是了解案件情況的個人和單位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在一些情況下,證人考慮到自身及其家人是人身安全問題,往往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后,并不會按照通知內(nèi)容及時到庭作證,這一情況很有可能影響到案件的最終審判結(jié)果。于是刑事訴訟法中就規(guī)定了,如果證人在不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出庭作證的話,允許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如何寫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費用由誰承擔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車禍后誤工費由誰出誤工費證明怎么開
2020-12-23醫(yī)療器械事故打官司要收集哪些證據(jù),第一時間要做什么
2021-03-02打人者派出所怎么處理
2021-01-27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除斥期間
2020-12-05欠條、借條和收條的法律效力
2020-11-08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探望權糾紛怎么執(zhí)行
2020-11-26合同詐騙罪概念是什么
2021-02-26如何預防房屋中介糾紛,房屋中介糾紛怎樣防范
2020-12-12房屋做析產(chǎn)需要哪些資料
2021-03-25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有什么區(qū)別
2020-12-13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是怎樣的
2021-01-03什么是人身保險
2021-02-072020最新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04貨車貨運出險理賠所需的資料
2020-12-01保險法有哪些法律責任
2021-03-03草地、林地承包年限最長是多久
2020-12-04什么人能繼承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2021-01-03土地承包中的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指的是什么
2020-11-16土地承包權和經(jīng)營權有什么不同嗎
2020-12-28土地承包的含義是什么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