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撫養費一般來說對于我們來說是比較常見的,父母在孩子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之前對其給付相應的撫養費用。但撫養費的給付不是一層不變的,可根據實際情形的變化請求增加或減少。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解決,歡迎撥打律霸熱線。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在線為你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021-03-10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二)
2020-11-24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呢
2021-02-07連帶責任是否關系到子女
2021-02-07勞動仲裁可以索要名譽賠償嗎
2021-03-15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2020-12-23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021-01-15侵犯姓名權無財產損失是否需要賠償
2021-03-25計件工人被裁員的怎么補償
2021-01-15哺乳期公司調崗
2020-11-24保價運輸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02人身保險可以重復賠償嗎
2020-12-25對無過錯車主未投強制險應如何擔責的思考
2020-12-12如何確定保險合同賠償范圍
2020-11-29不給臨時工買保險合法嗎
2021-03-19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有什么
2021-01-24土地互換后發生了糾紛還可以要回土地嗎
2020-11-16拆遷發生糾紛是否可行政訴訟
2020-12-20修建機場拆遷房屋由哪級政府審批
2020-12-31鄉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