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證人出庭作證要注意哪些問題?
1、要帶身份證復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響案件審理事大。另外,一個辦事粗心大意的人說話很難讓人相信。
2、一定要實事求是。俗話說:“會說的不如會聽的”。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要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證言要說明什么問題,要圍繞這個問題說。不能說成流水賬。要明白辦案人員的提問目的,千萬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因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成為證人,所以證人不能選擇,如果遇到心理素質較差的證人,可能會影響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員、法官開場白都要說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等,這是程序性的話,不必介意。而有的證人恐怕自己說錯,反而越說越亂。
二、哪些行為構成偽證罪?
以下6個情形,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五)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到了二審時,證人如果可以出庭作證的話,那一定是法官同意的,證人出庭作證的這件事情,不是律師想讓證人作證,證人就可以在庭上作證的。其實,如果證人不想出庭作證的話,也可以以書面形式,把自己的證言寫出來,但證人要為自己的證詞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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