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為了方便非法律人士理解而采用的舉證責任的通俗說法。這個規定的意思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自己給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例如:A主張B借了自己的手機不歸還,那么A需要自己拿出B借手機不歸還的證據,B如果主張自己已經歸還手機,B也應當拿出已經歸還的證據。與誰主張誰舉證相反的規定就是一般運用在行政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一、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幾個含義
1、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2、第三人都對自己的主張是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分情況而定。當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如果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因為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時提出主張時,有舉證責任;當附隨一方當事人時,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不負舉證責任。
3、訴訟代表人對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二、但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這些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而不是誰主張誰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證據,自行收集。對于什么是審理案件的需要,我國法律也做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才屬于審理案件需要:
(1)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與實體爭議無關例如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事項。
3、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
4、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導致無法查明真相,認定證據的真實性時。
只有以上四種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其他情形下都是有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收集。
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借款糾紛中,借款證據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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