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辯護律師如何取證?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并簽發準許調查書。
第四十四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
1.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并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2.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3.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在平常生活中,貌似很少聽說辯護律師,但是當你身處法律事務中,也就是被告時就能體會到辯護律師的重要性了。辯護律師的提取也是比較復雜,為維護法律的公正,辯護律師這確實為司法公正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在維護人權方面又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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