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庭前證據交換需要注意什么
關于庭前證據交換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證據交換的范圍不宜過寬。
對證據交換范圍應界定為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任意擴大范圍,會人為地影響工作效率。對于需要交換的證據,原則上是由當事人自行取得并提交給法庭的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但也不是沒有任何限制,下列證據就不宜進行交換;凡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商業秘密,離婚案件當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人證言,委托的鑒定報告,不宜進行交換。對于內容重復或與本案無關的證據。證據交換應限于實體上的證據,即屬于訴訟主體,用于支持或反訴訴訟請求的一切事實證據,程序上的證據不需交換。
2、證據交換的主體。
證據交換主體包括主持者和參入者。主持證據交換的應是案件的主審法官,并由書記員配合。這樣不但可以減輕合議庭負擔,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主審法官熟悉交換的證據,掌握雙方爭執的焦點,為駕馭庭審作好準備。證據交換的參與者應是當事人和其訴訟代理人。法官的基本作用在于督促、協助雙方當事人完成爭議的整理和證據的交換,法官不容許也不可能全面直接地調查核實雙方的證據材料,認定雙方主張誰對誰錯。《證據規定》第39條第2款規定: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3、證據交換的時間。
對于證據交換時間,《證據規定》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因此,證據交換一般應在答辯期就其辯稱理由已相應地收集了證據,法院在其遞交答辯狀時可向其舉證情況給予舉證指導,確定交換證據時間,使當事人及時進行證據交換或有充分時間收集提供證據,以減少開庭次數。
4、防止當事人有意不舉證或不交換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有的當事人在接到證據交換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有意不參加,能舉證而不舉證,或有意將自己掌握的證據不提供交換,意圖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
二、故意交換偽證的處理。
當事人有意將偽造的證據進行交換,不僅給對方造成訴訟假象,而且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經查實系偽證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及時追究偽證者的法律責任,以保障證據的正常交換。
在進行一切判決的時候都是需要提交證據,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就能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給予判決處理。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是偽造證據,就可能給他人或者是法律判決造成不明因素,對此收集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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