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企業主張某的孩子因車禍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張某經中介找到了曉-玲(化名)為其代孕生子。張某每月支付曉-玲生活費1.5萬元,先后累計達20余萬元。2012年3月,曉-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曉-玲拒絕將孩子交給張某夫婦撫養。在多次溝通無效后,張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曉-玲于是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費”。
結果:代孕所生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最終,法官將非婚生女判決給曉-玲撫養,張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撫養費累計達64萬元。
律師說法: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同樣受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由于張某一直“咬定”自己與曉-玲之間存在代孕協議,因此孩子應該由自己撫養。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代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屬于“非婚生子女”。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像本案被告作為孩子的生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孩子的撫養權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應歸母親。
雖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媽媽“出租”子宮以獲取報酬,本質上屬于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但孕母和孩子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系。在法律關系上,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小孩屬于自然血親下母子關系,其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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