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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治安事件頻發,而治理這些案件的同時也要必要的證據進行案件分析。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而治安案件的證據是執法人員用來證明治安案件事實的材料。關于治安案件的證據種類具體有哪些?且聽小編以下的具體論述。
(一)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根據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而以上證據種類中,具體證據的分類的界定需要法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界定,針對目前出現較多的視聽材料,其法律效力受到社會的質疑較多,而視聽材料一般無法單獨證明某事實,更多的是作為證據鏈中的一種材料,來形成有利于我方的證據鏈。
綜上所述,治理案件的證據種類很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理性,其中不同的證據種類也決定了訴訟過程中收集證據的法律效力,從而達到案件的審理更公正清晰。廣大人民群眾有對于治理案件審理的其他方面問題,歡迎咨詢律霸,隨時可以為您解答。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有什么區別
證據的真實性要求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沒有證據可以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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