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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固然離不開證據,但此時我們也要注意證據收集的方式方法,避免出現辛苦收集而來的證據材料,最終被認定為不合法的,那么法院也就不會采納該證據了。到底實踐中,哪些證據材料不合法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證據材料不合法
1、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3、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4、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取得的結婚證。
二、單位的證明材料是書證嗎
單位的證明材料是哪方面證據呢?單位的證明材料屬書證范圍。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書證所 表達的思想內容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內容可以被認知,其要有明確的制作者。
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應屬用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的書證。但為了便于審 查、核實有關情況,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除加蓋單位公章外,還應署上材料制作者或提供人的姓名。
訴訟中需要對雙方收集的證據進行質證,而要是一旦認定證據材料不合法的話,肯定也就不會再采納該證據了,換言之,證據材料就不能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因此,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材料的時候,一定要小心注意,在法律規定下進行證據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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