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費糾紛當事人不出庭可以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或代理人出庭后,自己可以不用出庭。但是,當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訴訟時,例如當事人需要解除婚姻的,那么是一定要出庭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糾紛涉及到個人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案件屬于是被告必須到庭的案件,開庭審判時被告應當參加庭審,不能委托律師全權代理。
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法院可以傳喚當事人參加庭審,如果兩次傳喚后還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傳。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5條規定,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并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3、《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拒認私生子怎么確認親子關系?
因為父母子女的親子關系不確定的,可以要求做親子鑒定。親子鑒定即通過血型或DNA測試等鑒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緣關系。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所以,若孩子的父親/母親拒絕承認孩子為其親生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親子關系,只要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會確認親子關系成立的。
從我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要是案件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話,那么此時當事人是必須要出庭的,也就是說對于撫養費糾紛當事人一定要出庭,而不能僅僅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若當事人經兩次傳喚不到庭的話,在會對其采取拘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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