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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案件中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對這些證據要進行仲裁。那么,最高院證據規則適用仲裁嗎?下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仲裁證據的制度以及規則都是有哪些具體內容,然后分析一下最高院的證據規則是否適用仲裁。
一、仲裁證據規則有哪些?
1、當事人對己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向仲裁委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視作棄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證據無故未經“交換”,不予質、認證。(仲裁庭自行收集的,應在開庭時質證。)答辯書中已對申請人的請求事由明示認可,或一方當事人不按期交換的,應視為已完成交換。
3、仲裁委在送達仲(應)裁通知書,應向當事人送達載有舉證范圍、期限,舉證不能后果的舉證通知書。
4、對證據保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內提申請。
5、當事人應在獲仲(應)裁通知書之日起三至十日內完成舉證。(內:涉外案件和變更請求或反請求及就仲裁協議效力提異議者為十日。)
6、當事人在舉證期內因故不能舉證者,經書面申請并經仲裁委準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屆滿,仍不能舉證者,視為舉證不能。
7、當事人對已換證據,應分類整理,并蓋章簽名和寫明提交日期;同時按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8、仲裁委收到證據,應出具《證據收據》,做記載,并由該案仲裁(書記)員簽名;當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換,一般也不在開庭時出示。)
同時,仲裁委還應確定交換證據的日期,并通知各方。當事人需反駁對方證據,應當即口頭或書面申請,并在三日內提新證據。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換。若舉出新證,仲裁委應通知當事人在新定的舉證期屆至后三日內到庭前交換證據,并確定開庭日期。
二、最高院證據規則適用仲裁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將訴訟上的承認、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還有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和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規定為當事人免于舉證的范圍,也沒有規定仲裁裁決的證據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將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作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可見,仲裁裁決的訴訟證據效力是有限的。仲裁的證據規則決定了仲裁裁決本身的證據效力。
最高院證據規則適用仲裁嗎?仲裁裁決的訴訟證據效力是有限的。我們要了解根據仲裁的證據制度及其規則來判斷,仲裁證據規則對是否適用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和解釋,仲裁委根據當事人的舉證以及證據做出判斷,最高院的證據規則是否適用仲裁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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