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法定監護人是誰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系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于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后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后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離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夫妻雙方。
二、法定監護人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做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實踐中,未成年人只能跟隨其中一方生活,因此很多人就以為此時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就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其實這樣的認識是不對的,即使父母離婚,雙方都是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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