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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判中,證據是證明事實的依據,也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幾乎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是證明自己的有力憑證。這就是現在所謂的靠證據說話。那么,申請法院收集調查證據的條件以及手續是怎樣的?下面將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申請法院收集調查證據
(一)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符合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法院調取的證據歸屬于申請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證據材料體系當中。
(二)當事人如何辦理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手續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證明的事實;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申請法院收集調查證據的條件以及手續是怎樣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己或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而是向法院申請調查,是被接受的,同時也體現了法院的公平性。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其他問題需要了解,可以咨詢律霸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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