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與搶劫罪有什么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7條和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搶奪轉化為搶劫:
第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二、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搶奪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以搶劫罪論處:
(1)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 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 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4)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
(5) 攜帶兇器并駕駛車輛搶奪的。
(6)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
雖然在立案定罪的時候,對搶劫罪并沒有數額要求,但事后對行為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要像搶奪罪那樣,根據實際搶劫得來的財物數額來確定應當受到的處罰。而對于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現實中也是十分常見的。一旦轉化條件成立,那么就會以搶劫罪論處。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搶奪罪在逃犯罪嫌疑人會被判刑嗎?
搶奪罪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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