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后是否還需賠償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后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并且不能免除民事賠償的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是獨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后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于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然而,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
實踐中,可能出現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時不能一概而論的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一般認為,在被害者承諾傷害的情況下,對造成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從與得承諾殺人的關聯來考慮,造成重傷的行為通常是對生命造成了危險的行為,而經被害者承諾的殺人沒有例外地構成故意殺人罪,故對造成重傷的同意傷害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比較合適。對基于被害者承諾造成輕傷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故意傷害罪判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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