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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一種常見的證據的類型,但是在使用傳聞證據的過程中是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注意的。那么,傳聞證據規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作用有哪些呢?傳聞證據的構成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傳聞證據規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要求,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采納庭外陳述。對于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愿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并規定適當的例外。
二、傳聞證據的構成包括什么?
一般來說,傳聞證據的形成過程涉及兩個主體——原陳述人和證人,涉及兩個環節——原陳述人在庭外對事實的感知和陳述,以及法庭上的證人對前者陳述的轉述。從下面的例子中,或許可以更直觀地看到傳聞證據的形成過程。證人甲在法庭上說:“上個周末,鄰居乙曾對我說,‘我昨天下午看見丙鬼鬼祟祟地從丁家院子里出來’。”鄰居乙沒有出庭。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傳聞證據。在這里,法庭上的證人是甲,原陳述人是乙,乙看到“丙鬼鬼祟祟地從丁家院子里出來”(簡稱事實X)并對甲陳述,這是第一個環節,甲再把從乙那里聽到的事實X在法庭上陳述,這是第二個環節。在這個過程中,一共經歷了三個階段。
以傳聞證據的口頭形式為例。在階段I,乙感知事實X,感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包括視覺、聽覺、嗅覺、觸覺等等,然后在乙的內心形成一個事實X的映像X’(必須承認任何人對事物的認識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階段II中,乙向甲陳述了事實X’,于是甲對事實X有了間接的感知,這種感知只能是通過聽覺(在乙的行為是帶有意思表示的動作時,甲也依靠視覺),甲對事實X的感知管道遠遠沒有乙豐富。而且,在甲感知的過程中,他會對事實X’所蘊涵的信息再次進行增刪,又形成事實X’’。當甲在法庭上對法官或陪審團進行陳述的時候(階段III),因為事實X已經不知不覺變成了X’’,證據所蘊涵的信息已經有了很大變化。甲對事物的感知能力和可靠性當然可以通過法庭上的交叉詢問得到檢驗,但乙感知事物的能力和可靠性卻得不到這樣的檢驗。如果本案要證明的問題是事實X是否為真,那么,法官和陪審團必須判斷原陳述人乙所述是否為真,甲的轉述在這里并沒有任何意義。從邏輯學上說,甲通過引用乙曾說過事實X,從而得出事實X是存在的——這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推論。即使乙確實說過事實X,甲的轉述對證明事實X確實存在來說,證據支持度也是為零。也就是說,甲的可靠性在證明事實X是否存在這個問題中并不重要,乙的可靠性才是最關鍵的問題。可見,乙不出庭作證,事實X是否存在就不能得到完全的驗證。筆者在下文中將提到,這是排除傳聞證據的原因之一。傳聞證據可以分為第一手傳聞(firsthandhearsay)和第二手傳聞(secondhandhearsay)。
國內有學者認為,第一手傳聞是指在審判程序中作證的人知道原陳述人所陳述的內容并就此提出的證言。在研究了英美證據法著作中的原意后認為,這里的“作出陳述的人”應理解為“庭外陳述人”(不一定是原陳述人),而不是“在審判程序中作證的人”。例如,甲在法庭上轉述乙的陳述,乙雖然看到了事實X,但沒有出庭,于是甲轉述事實X就是第一手傳聞,對事實X知情者為乙;如果乙并沒有目睹事實X,而是由目睹事實X的另外一個人告訴乙的,乙又告訴了甲,那么甲在法庭上提出事實X的時候就構成第二手傳聞。當然,如果目睹事實X的另外一個人告訴乙后,乙將之作成書面文書,也同樣是第二手傳聞。這兩類傳聞證據的區別主要在于,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第二手傳聞比第一手傳聞的誤傳風險要大得多,對于第一手傳聞,法庭應當審查原陳述人的誠實性和作出陳述的情境,在具備可信賴的條件下可以采納第一手傳聞,例如英國《1968年民事證據法》就規定第一手傳聞可采,《1988年刑事司法法》也承認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第一手文書傳聞的可采性。第二手傳聞一般來說是不可采的。
綜上所述,關于傳聞證據規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使用條件,我們要注意,在使用的時候,要注意以事實為依據,不能隨意的捏造傳聞來當作證據使用,另外,傳聞證據還分為第一手證據和第二手證據,他們的成立的條件是不同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365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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