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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需要相關證據的,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只有通過法院依法調查和確認之后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那么,在民事案件當中,法院你是如何來判斷證據的有效和無效呢。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來一起探討一下關于民事證據排除規則。
民事證據排除規則
我國民事證據排除規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 證據主體
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等。
(二) 證據形式
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
(三) 證據取得方法
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就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再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由一名審判員或書記員獨立調查,屬于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也不能進行證據調查。
(四) 證據程序
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上就是小編初探的一些關于民事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問題。在中國社會,法院以及相關機構,對于民事案件中,民事證據排除規則有明確的規定,有效地排除了那些非法的證據。從而對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做了一個嚴密的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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