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二、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時,那么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愿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愿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并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后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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