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原告劉-秀(女)與被告宋-志(男)于1993年9月登記結婚。宋*系再婚,劉-秀結婚時帶有一名非婚生女宋-丹(1992年10月15日出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性格不和及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劉-秀于2001年10月離家出走,雙方分居至今。宋-丹也一直隨宋-志生活,由宋-志對其撫養教育。2007年4月份,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宋-丹。被告同意離婚,但子女由誰撫養要求尊重孩子的選擇。宋-丹表示愿隨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繼續撫養宋-丹。由此,引起撫養權的紛爭。(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二、案例分析
離婚后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繼父母在離婚后對繼子女是否享有繼續撫養權,還是依照“隨生父母一方生活”的原則判定繼子女由其生父母繼續撫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對此規定該如何理解?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同于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在繼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上應當慎重考慮,既不能一概否定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繼續撫養權,也不能與生父母對生子女的權利等同看待。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從這條規定可以得出:只有存在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才能形成《婚姻法》所規定的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根據《意見》的規定,可以推出,在形成實際撫養教育關系的前提下,在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時,繼父母也享有生父母所享有的對繼子女的繼續撫養權。
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畢竟不同于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前者是基于繼父(母)與生母(父)之間的婚姻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姻親關系,是婚姻關系派生出來的一種附屬關系,一般情況下這種關系會隨著婚姻關系的終結而終結;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血緣關系,這種關系是天然存在的,獨立于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因生父母婚姻關系的終結而結束。父母對生子女的撫養、照顧和教育既是法定義務,也是自然上的道德義務,這種義務任何具有撫養能力的自然人都不能夠推卸掉,法律也沒有權力剝奪或者解除生父母對生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正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的姻親關系和他們之間撫養教育義務的附屬性,導致這種撫養教育的權利義務本應隨著姻親關系的終結而自然解除。由此也可以推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這也是確定繼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有一般也就有例外。例外的情形就是繼父母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對繼子女的優先繼續撫養權。如上所述,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繼續撫養權是可以通過《婚姻法》和《意見》的規定推定出來的,這也是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合法”的推論,只不過這種撫養權在效力上一般低于生父母的撫養權。繼父母的繼續撫養權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何種情況下優先于生父母的撫養權呢?本人主張,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時,才可以在處理離婚糾紛時,選擇繼父母作為子女的繼續撫養人:
其一,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了穩定的撫養教育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以婚姻為媒介形成的姻親關系,并不必然轉化成撫養教育關系,例如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只存在姻親關系,這種繼父母與繼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沒有相互間的扶養關系,也沒有財產上的繼承關系。何種情形才能形成扶養關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判斷標準。在理論界,存在著幾種學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三懷孕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嗎
2021-03-20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有變動可能嗎
2020-12-02域名糾紛需要如何處理
2020-12-04留置時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2021-02-07哪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021-02-28賣房合同代理簽字成立嗎
2021-02-06受賄刑事申訴狀模板
2021-01-28房屋拆遷合同樣本
2021-02-23簽約購房賣家屢出狀況
2021-02-19剛需購房具體需要注意什么呢
2020-11-18海外購房與國內購房的差異有哪些
2020-11-26單位給員工調崗應該怎么做
2021-01-23人壽保險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2020-12-25平安意外險理賠時間需要多久
2020-12-12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定義是什么
2020-12-27包工頭在工地傷亡怎么賠償
2020-12-02“觀察期”出險不理賠
2020-11-16保險理賠金額如何證明
2021-02-03車險拒賠能申訴嗎
2020-12-04人壽保險如何變更受益人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