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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的提供是至關重要的。證據又可以分為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等。但有言詞證據是經由恐嚇、暴力等非法手段獲取,這些被稱為非法言證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民事非法言詞證據怎么認定?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說明。
一、什么是非法言詞證據?
對于非法言詞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理論與立法的分類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論上,非法言詞證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非法言詞證據包括三種:
(1)主體不合法的言詞證據,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取證主體資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詞證據,例如,紀檢人員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詞證據,即不具備或不符合訴訟中法定形式的言詞證據,例如,證人忘記簽名的證人證言;
(3)取證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詞證據,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證據,例如,通過刑訊獲得的口供或證言。而從狹義上看,非法言詞證據則僅指廣義說的最后一種,即取證程序不合法的言詞證據。
二、民事非法言詞證據的認定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不能作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以上規定確立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一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二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三是嚴重違背公序良俗。以上規定可以幫助我們確定,如果因嚴重侵害他人權益,如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會被認定為非法言詞證據。
三、排除非法證據的必要性
法官必須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不得將其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法取得的證據仍予采用,其必將鼓勵人們為了贏得訴訟而不惜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這不利于國家法治目標的實現。
司法實踐中,對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必須達到嚴重程度,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一般性侵害的,不會導致證據被排除。而以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侵入私人住宅、私自在他人住宅裝竊聽器等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此外,不僅在獲取證據的方法上,證據形成本身通過“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的,也構成非法證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民事非法言詞證據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一方是以嚴重侵害他人的權益而獲得證據,那么,這個證據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具有證據效力。這也是為了在訴訟過程中防止對當事人造成侵害,保護其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唐山律師。
非法言詞證據絕對排除如何理解
及時收集言詞證據有必要嗎?
只有言詞證據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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