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來到了兒子讀書年齡,李某不肯支付兒子教育費,陳女士又起訴至法院要求李返還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間代墊付的兒子的醫療費、教育費。法院審理支持了陳女士的請求,判決上述費用由李、陳各承擔一半。判后,李不服,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后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生活、教育需要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官表示,本案例中存在三次訴訟,每次訴訟均為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十分具有參考價值。第一次訴訟解決了兒子的撫養權以及每月撫養費的問題。第二次訴訟表現為增加撫養費糾紛。由于物價上漲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已經不足以支付兒子的生活所需,法律賦予被撫養人向父母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但由于被扶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陳女士可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訴訟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因此,陳女士代兒子提起的增加撫養費訴訟于法有據,可被法院支持。
第三次訴訟是由于李某不支付兒子進入學齡階段產生的教育費用及日常醫療費,該部分費用也是父母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之一,根據上述《意見》,陳女士同樣可以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訴孩子父親要求其支付一半的教育費及醫療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
2021-01-23有勞動糾紛案子的員工檔案保管時間是多久
2020-11-30商號有限制嗎
2020-11-07解約定金可否有守約方提出
2021-01-23搭網約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能工傷賠償嗎
2020-12-03道路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1-03-15老公有外遇要離婚,妻子怎么搜集離婚證據
2021-01-12怎樣全面理解婚姻自由?
2021-03-22訴訟過程中法庭證據的取得有什么途徑?
2021-01-22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什么
2020-12-05決定離婚有什么法定條件
2021-03-12買方逾期付款要付滯納金嗎
2021-03-19房產證抵押貸款還需要銀行流水嗎
2021-01-05購買壽險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07陸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相關法律常識有哪些
2020-11-14保價運輸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02法院可以查封個人失業保險金嗎
2021-02-17公務員被辭退是否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2021-01-19肇事用救護車保險報銷嗎
2020-12-18安全責任事故保險拒賠的理由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