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判給誰?
1、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9、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10、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2、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2、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2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后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系前,應按照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二、離婚后撫養關系變更
25、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26、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三、離婚后孩子跟誰姓?
27、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四、離婚后的探視權問題
28、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9、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0、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對方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權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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