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基本情況
唐某父母離婚時,經法院判決唐某由其父親直接撫養。判決后,唐某父親撫養一段時間后,原告唐某母親認為被告唐某父親沒時間陪護和教育小孩,將唐某領回后自己撫養。期間,原告唐某母親再婚并生育一女。年滿10周歲的唐某多次表達愿意隨母親共同生活。
被告唐某父親有較固定的職業和較穩定收入,與其母共同生活,未再婚,其母亦愿意與被告唐某父親共同照顧和教育小孩。現唐某母親起訴要求變更唐某撫養權。
二、法院判決
被告并無對唐某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的行為;雖然唐某愿意隨原告生活,但考慮到原告再婚并生育一女,且無固定職業和收入。而被告未再婚,有較固定的職業和較穩定收入。故從雙方目前撫養條件和能力考慮,唐某由被被告直接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原告要求改判唐某由其直接撫養不符合上述規定。
【案例二】
一、基本情況
陳某與史某于1998年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一子陳某某。2014年陳某回家發現袁某藏在衣柜,后二人發生沖突。隨后陳某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陳某某表示愿意同史某生活。
二、法院判決
為不改變孩子成長環境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孩子陳某某由陳某某撫養較為適宜。十周歲以上孩子意見只是作為參考,并非決定性因素。
【案例三】
一、基本情況
原告段某與被告郭某于2000年8月結婚登記。婚后分別于2001年和2002年生育兩個子女段某甲和段某乙。之后,郭某做了絕育手術。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認為被告不照顧子女的生活,而且懷疑被告與其他男子搞不正當的男女關系。2014年原告提起離婚,段某甲和段某乙表示愿意隨原告共同生活。
二、法院判決
判決準予段某與郭某離婚。兩個子女現均年滿十周歲,在征詢意見時兩個子女均表態如父母離婚后愿隨其父段某生活。但考慮到被告郭某已做絕育手術,其愿意撫養女兒,故女兒段某男可隨被告郭某撫育,男兒段某乙隨原告段某撫育,子女撫育費可各自負擔。
綜上,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準予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包括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且該方有撫養能力,但是,該規定中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參考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法院一般會根據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孩子生活現狀、身體狀況、與孩子親密程度、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多方面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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