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屬非婚生子女。
2、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則上男女雙方協商,由誰撫養。
3、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誰來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4、不撫養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注: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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