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間履行扶養義務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一方確實需要扶養;二是對方確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確實需要扶養主要是指一方無獨立生活能力,具體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不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對方確實有能力扶養,指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是從婚姻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應經濟能力和經濟條件承擔給付的,可能通過物質上的資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夠生活,擺脫困難境地。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案件時,可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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