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漢和莊某的婚姻是否可行?我國無明確規(guī)定,但按倫理和法理其行為并不可行。
一、不符我國倫理道德。
對丁、占二人的婚姻是否合法不能僅限于從《婚姻法》條文上去判斷,還要看到國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持家庭中的倫理道德,維系和諧的,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婚姻法》具體條文僅是“表”,“家庭倫理”才是《婚姻法》要維護的“里”。從《婚姻法》禁止結婚的內容可以看出這一點: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y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未達到婚齡;。《婚姻法》規(guī)定的禁止條件,不僅有生理上的原因,更有倫理上的原因。《婚姻法》之所以規(guī)定“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主要是基于倫理上的考慮。盡管公公與前兒媳結婚不屬于《婚姻法》禁止之列,但他們結婚違反了重大的倫理道德。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的發(fā)生變化而變化,血親關系,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律都無法改變的。如果法律認同丁全仁與占*東的婚姻關系,會引起一系列重大的倫理關系的錯亂,侵犯公序良俗:占*東與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關系,變成現(xiàn)在名義上的母子關系;丁全仁的孫子與他構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養(yǎng)子關系。按占*東的說法:她與丁全仁結婚完全是為了兒子,兒子也是愿意與她們一起生活,這樣丁全仁與他過去的孫子的爺孫關系轉變?yōu)楝F(xiàn)在的父子關系。丁桂宏與他的兒子關系也會發(fā)生倫理上的顛倒:由父子關系變成繼兄弟的雙重關系。
二、不符合立法精神。
在我國民事法律領域,判斷一個行為合法與否不僅要考慮法律條文,還要考慮倫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婚姻法》從本質上說是家庭法,是倫理法,是調整家庭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是《民法》屬下的特別法。《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樣適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公共利益,都是《民法》的具體條款。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應遵守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既是《民法通則》中的具體法律條文,又是法律原理,在判斷一個行為合法與否時,必須把二者一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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