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幸患癌癥去世,兒媳私自領取撫恤金,八旬公婆無奈將兒媳告上法庭。9月12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糾紛,依法判決兒媳返還其公婆應得的撫恤金10600元。
原告陳某某、王某某夫婦均已年滿八旬,其兒子陳XX系某單位職工。1981年陳XX與被告劉某某結婚,婚后生育兒子陳-Y及女兒陳Z。2013年6月8日陳XX不幸因患癌癥醫治無效去世。2013年8月份,陳XX妻子被告劉某某在陳XX上班的單位領取陳XX死亡撫恤金補助計26500元。
辦完兒子陳XX的喪事后,原告陳某某、王某某夫婦多次要求被告劉某某歸還其應得的撫恤金均遭拒。無奈之下,原告陳某某、王某某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兒媳被告劉某某歸還其應得的撫恤金10600元。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劉某某辯稱,其領取了陳XX單位因陳XX死亡發放的死亡撫恤金26500元是事實。但陳XX生前因建房還有8萬元的債務需要償還,該撫恤金應先償還陳XX生前所欠債務。故陳某某、王某某夫婦要求分割撫恤金無理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職工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撫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本案原告陳某某、王某某夫婦、被告劉某某及陳-Y、陳*均系陳XX的直系親屬,均享有分割撫恤金的權利。陳XX死后由其所在單位發放的撫恤金26500元應由該5人享有。據此,泰和縣法院依法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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