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致殘),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傷殘等級系數×賠償年限÷分攤系數/最高總額限制。
(1)收入標準:
A.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B.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收入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C.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傷殘等級系數: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確定;
(3)賠償年限:
A.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B.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①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②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分攤: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5)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最高總額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律師提示】
①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的城鄉標準:受害人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②賠償義務人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總額受不超過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簡稱“當地收入標準”)的限制。
因此,對于有多個被扶養人而且各個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累計總額超過當地收入標準的,最多只賠償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超過部分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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