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該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該應當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強奸罪的構成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同時,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為滿足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在公眾場所從事的行為必須是符合法律的,也是符合社會公德的,比如說有一些人員他們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在公眾場所當中會加重處罰的力度,強奸罪就是其中的一種,因為他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來說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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