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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的主觀性強且不穩定,存在證人做出的證人證言有可能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作證,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所以對于僅有言詞證據的案件應當慎重。那么僅有言詞證據的辯護詞可以嗎?接下來,請跟律霸小編一起來了解。
一、言詞證據的概念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是實物證據的對稱,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二、僅有言詞證據的辯護詞可以嗎
1、我國法法律規定僅有口供是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只有被告人供述,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判決被告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最關鍵的是指出了僅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這一條款的核心,體現了證據的重要作用。對刑事案件,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還應有其他相關證據,如被害人的陳述、現場物證,及其他證人的證言等,以上證據相互佐證才能對被告人定罪。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只有被告人供述,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判決被告人無罪。
2、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而且口供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又不能得到合理排除,這種口供不能得到一個唯一的結論,那么這種口供就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3、符合一些條件的,可以根據間接證據定案。 直接證據有利于定案,是不言而喻的.在缺乏直接證據或者直接征據證明力較弱的情況下,如果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結論,也可以根據間接證據定案。但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更加慎重,遵循真實性、協調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的規則,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即“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儂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綜上所述,僅有言詞證據的辯護詞可以嗎?通過上面的介紹可知,僅有言詞證據的辯護詞是可以的,因為在訴訟中,案件事實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證據也必須形成了證據鏈才能定罪,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僅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是供述就不能證明故意傷害罪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鶴壁律師!
言詞證據的缺陷有什么?
言詞證據的作用有哪些
刑訴言詞證據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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