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就是非法占用他人財物,也是侵害了他人的占有權,其中也包括了盜竊,搶劫等非法行為,在案件的過程中侵占罪立案的標準是什么?侵占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呢?接下來就由律霸小編將為大家解答侵占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的相關問題。
一、侵占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
無論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就應當立案偵查。是否具有犯罪證據,是偵查過程中需要查明的問題,不是立案的標準。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中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二、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
四、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怎么算?
犯罪的起點數額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1、 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于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但是由于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于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
2、侵占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于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后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占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本人認為,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于貪污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3、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①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②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由此可見,在侵占罪的案件中,如若沒有直接的犯罪證據,在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是會立案偵查的。但如需立案后提起公訴,是需要查獲犯罪證據出來才能進行的。因此對于侵占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的回答,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是肯定的,能立案。但是檢察院的公訴環節,就不一樣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平頂山律師。
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有哪些不同 ?
構成侵占罪要符合哪些要件
侵占罪的犯罪特點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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