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的概念是怎樣規定的
綁架罪(刑法第239條),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罪名簡介
1979年刑法沒有專門規定此罪名。綁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2條第3款規定了“綁架勒索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罪狀作了修改和補充,因而將罪名相應地改為“綁架罪”。
刑法第239條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涉案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我國辦案機關的審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如對審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上訴期內進行上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辦案機關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結果重新進行審理和判決。
綁架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綁架罪的解釋有哪些?
“撕票”型綁架犯罪的罪數認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鎖骨骨折能評殘嗎
2020-12-24律師服務費是由律師自行收取嗎
2020-11-27農村房屋土地證和戶主不是一個人怎么辦
2021-03-24法醫鑒定后抓人有效期
2021-02-28集體企業改制后對職工如何安置
2020-12-08配音屬于表演者權嗎
2020-11-19老人需要有監護人嗎
2021-03-22治安拘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222020年領結婚證要交二胎押金嗎
2021-01-18危險駕駛罪怎么判刑
2021-03-06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如何處罰?
2021-01-27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手續是怎樣的
2021-02-08產品責任保險條款(中英文)
2020-12-18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兩大基本原則
2021-03-19人身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是如何的
2021-01-09小額人身保險的金額是多少
2021-01-31人身保險合同代簽效力
2021-02-20賠償責任誰承擔
2021-02-12車借給別人被盜了保險公司賠嗎
2021-02-10交通肇事罪保險賠償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