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什么?
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在刑法當中,兩者實際上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外可以相互重疊的,也是存在區別的。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有下幾點;
1、根據我國刑法,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明顯有傷害或者殺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在情節惡劣的經常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者殺人的故意,進而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就應該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2、而刑法第260條第二款規定的是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在虐待過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提高為2到7年有期徒刑。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必須排除故意的主觀心態,如長期虐待累積傷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導致的重傷、死亡結果才適用這條規定。
3、也就是說,實施毆打行為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實施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意圖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對其直接造成傷害或死亡。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區別,現在大家應該知道這兩個罪名有哪些區別了吧。生活中,因為虐待罪的行為手段涉及到傷害,所以很多人分不清楚到底是該定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二、虐待罪。
虐待罪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虐待這種行為是不能夠出現的,而虐待經常可以在我們國家的老年人和孩子之間產生,比如說孩子虐待,老年人不對他們進行撫養,或者是相反這樣的一種以打罵的形式進行虐待,超過一定限度的話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修正案九虐待罪都進行了那些修改?
關于虐待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長期謾罵老人,是否構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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