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治安案件的逐漸增多,公安機關在調查治安案件時,在調查相關證據過程中應當依法進行,如此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為案件事實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據。關于治安案件調查證據,接下來,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了解。
一、治安案件調查證據基本原則:
(1)公安機關調查治安案件,應當依法進行。根據本法規(guī)定,調查治安案件的方式主要有: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被侵害人及證人,扣押、登記,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鑒定等。不同的調查方式,有不同的法定程序。只有嚴格依照法定方法和法定程序調查治安案件、收集相關證據,才能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可靠的依據,防止誣告、陷害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本條確立的依法原則,一方面,要求公安機關在調查治安案件時,要嚴格執(zhí)行本法的各項規(guī)定。另一方面,還必須嚴格按照與本法沒有沖突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調查治安案件、收集證據的要求去做。例如,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調查或者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2)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本條規(guī)定中的非法手段,是指采用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手段收集證據。刑訊逼供,是指在辦案過程中,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施以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的行為。人民警察法第22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的行為。該法第48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威脅,是指以使被詢問人或者證人的個人利益受到某種損害相恫嚇,迫使其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進行陳述。實踐中,要注意分清用威脅方法收集證據同詢問時依法教育被詢問人如實回答問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間的本質區(qū)別。引誘,是指以滿足被詢問人或者證人的某種個人利益為誘餌,使其按照辦案人員的愿望進行陳述。通過提問方式來誘導被詢問人或者證人,使其了解辦案人員希望他講什么、怎樣講,或者不希望他講什么和不希望他怎樣講的做法,也屬于引誘。實踐中,為了喚起證人、被害人的記憶,使其實事求是地進行陳述,辦案人員有時會對證人、被害人進行必要的啟示,這是合理合法的,與引誘有著原則的區(qū)別。欺騙,是指用編造虛假情況對被詢問人或者證人進行誘惑或者施加壓力,以迫使其按照辦案人員的愿望進行陳述。實踐中,欺騙往往同威脅、引誘密切相關。從一個角度看是引誘或威脅,換個角度則是欺騙。在收集證據活動中,除上述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手段之外,使用其他任何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手段,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無效。為了從根本上杜絕辦案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確保公安機關依法公正查處治安案件,本條第二款對以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證據的效力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也就是說,即使公安機關收集到的證據是真實的,但如果其調查的手段和程序不合法,其收集的證據也不得作為認定案件、實施處罰的依據。
二、實務問題
1、在治安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收集證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具有發(fā)案多、情節(jié)輕、容易被忽視等特點。根據治安案件的特點和執(zhí)法辦案的實踐,在治安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收集證據除了應當嚴格依法律、按程序進行之外,還必須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事實上,證據的穩(wěn)定性是相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為了掩蓋違法行為,可能會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各種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壞甚至毀滅現場痕跡;保留在人們意識中的有關案件真實情況的記憶,可能會逐漸模糊、失真甚至消失。因此,為了收集到真實可靠、全面客觀的證據,就必須不失時機地開展調查,主動及時地收集證據。
(2)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全。收集證據的任務是發(fā)現、取得和保全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所必需的各類證據。對于收集到的各類證據,應根據其各自不同的特點,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及時加以固定,妥善保全,以保證證據的證明效力。有些無法長期保存或者不能原物附卷保存的證據,可以拍照或復制模型,并作詳細記錄。同時,為了有效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相關的法律手續(xù)必須完備,且要妥善保管。
2、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知情人或者其他證人拒不提供證據的。
雖然本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證義務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中“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的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調查取證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樣負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實踐中,對于知情人或者其他證人拒不作證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除了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法制教育外,還要摸清其不愿作證的原因,把準脈搏,對癥下藥。如果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打擊報復心理不愿作證的,公安機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解除其后顧之憂;如果是出于對公安機關的工作有誤解或者反感,則應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有針對性地消除其誤會,化解其偏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證人自覺履行義務,主動積極地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治安案件調查證據的相關資料,在收集、調查治安案件證據時,公安機關不可以非法的手段進行調查,應采取合法的方式,對于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無效,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實施處罰的依據,同時也要主動與違法行為作斗爭。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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