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有一些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等特征,被稱為非法證據,為了保證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我國制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司法裁判參考的依據。那么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是什么?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介紹,請大家閱讀。
一、在我國,憲法對保障人權、禁止非法取證行為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1、《憲法》第33條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第4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與憲法相適應,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程序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我國刑訴法第43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于違法取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但是,對于非法取得的證據如何處理,立法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關司法解釋
1、目前,我國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加以規范的主要是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此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可見,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以刑訊等特定的違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自動排除。但是,對于非法物證如何處理,上述司法解釋均未涉及。審判實踐中,對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證或者以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為線索而收集到的物證往往認定其有證據能力。
綜上所述,非法證據排除就是針對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等非法證據司法機關不得采納,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是除外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糾正違法行為,也有利于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上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容,大家可以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河源律師!
非法證據排除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規定
新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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