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明案件事實中起來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一般來說不同類別的證據在證明力度上有所差異。例如,通常來說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是大于間接證據帶來的證明力的。而傳送來的證據證明力是大于原始證據的證明力的。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很多時候也是小于實物證據的,下面律霸小編要為大家總結的則是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如何。
一、言詞證據的界定
(一)言詞證據的概念
對言詞證據的定義,學界眾說紛紜。“來源說”認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信息來源于人則是言詞證據,“形式說”認為證據的表現形式是言詞則是言詞證據,“內容說”認為證據的內容是言詞才是言詞證據,也有學者認為每個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和形式具有言詞的性質才是判定言詞證據的關鍵。界分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時,應綜合考察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等因素,文章中提到的言詞證據即是以此為劃分標準。
(二)言詞證據的范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證據分為八類。在這八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當然歸屬于言詞證據。此次修改中,鑒定意見代替了原法條中的鑒定結論被納入進來,鑒定意見得出的過程包含了鑒定人運用其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而進行的主觀分析、抽象概括,是鑒定人對相關問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盡管它是以書面形式存在的,做出鑒定意見所使用的儀器、材料是以實物形式存在的,但也應歸屬于言詞證據。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則筆錄不同,它只是如實地記述了實物狀況,雖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但缺少主觀的思維活動,因此只能算作實物證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是證據的載體,如果他們所承載的內容是語言陳述,則可以算作言詞證據。文章將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四類嚴格意義上的言詞證據進行討論。
二、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如何
一,影響證人證言可靠性的因素
(一)是年齡因素。年齡因素對證人證言有著重要的影響,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兒童及老年人的證言效力上。兒童的認知能力、記憶能力等正處于發展階段,他們具有較少的社會經驗,對已發生事情的記憶、關注是較片面的,因此研究者們認為兒童證言的可信性是低于成年人的。由此可見,年齡因素對于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是存在一定影響的。
(二)是性別因素。性別對于證言準確性的影響,總體來看差異并不是很大。有研究者的研究表明,由于辨認方式不同,女性在辨認犯罪分子時,更易于做出明確的指認,相比之下,男性在不太確定時,更易于放棄選擇,因而女性的正確辨認和錯誤辨認要高于男性。盡管男性、女性性別上的差異使得他們的性格上會有較多的不同,但現有的研究結論多支持在考查二者證言準確性時,應盡量忽視性別因素的干擾,避免證言收集方對性別的歧視。
(三)是記憶因素。證人在作證、向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的整個過程中,都需要記憶的參與,但是在反復被詢問、回憶案件情況的過程中,記憶會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Deffenbacher等的實驗證明,反復多次的給證人呈現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證人指認該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將增大。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一般來說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往往要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證明力的強弱或大小常常是通過對立或矛盾證據之間的比較顯現出來的。同時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二是依靠法官的判斷。所以大家在對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如何上我想也應該有了初步的了解,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關注我們律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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