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鄺女士和前夫因為性格不合在兩年前選擇了“和平分手”,孩子的撫養權歸鄺女士。這兩年來,前夫按時給孩子撫養費并探望孩子,他還另外組織了家庭,這對離婚的夫妻關系一直很和睦。
最近鄺女士突然接到公司對她的升職通知,到南方某分公司做主管,兩年以后再調回總公司直接升職。這是一個好機會,鄺女士不想放棄,但孩子馬上就要上學了,她希望前夫負責照顧兒子兩年時間。此時前夫卻表示,他可以撫養照顧孩子,但前提條件是孩子的撫養權必須轉給他。鄺女士不知道孩子的撫養權能否變更,也不知道撫養權變更后還能否轉回給自己?
律師說法:
孩子的撫養權并非固定不變的。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父母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隨時變更撫養權的。如果鄺女士僅僅想臨時將兒子撫養權轉給前夫兩年,那么他們在“臨時撫養”協議中一定要寫清楚臨時撫養的時間,否則一旦一方反悔,他們再因為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問題發生爭執,只能到法院起訴了。
臨時變更撫養權的協議雙方要簽字確認即可具有法律效力。建議鄺女士和前夫將變更撫養權協議進行公證,或者到法院確認,這樣兩年后鄺女士可以重新取得兒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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