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確定撫養關系時十周歲以上子女意見應被考慮。
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一般遵循以下規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么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系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2006年3月,郭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陳某,雙方自由戀愛很快成立了家庭,2006年,陳某生下兒子小郭,2010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陳某帶著小郭住到了娘家,2014年,陳某告訴郭某自己想離婚,于是雙方就離婚事項進行了協商,雙方對財產及其他問題都無爭議,便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孩子由陳某撫養,郭某定期出撫養費。但2014年年底,郭某在探望孩子時,孩子表示,小郭自己表述想和郭某一起生活,而陳某認為,雖然離婚時孩子由自己撫養,郭某與兒子生活時間不長,無法盡到撫養責任,不同意。但郭某認為,孩子現在長大了,明確表示想和自己一起生活,難道就沒有選擇權?
律師在聽取郭某的陳述后表示,小郭雖然由陳某撫養時間較多,且雙方離婚時約定由陳某撫養,但按有關規定,10周歲的孩子可自己選擇跟誰過。雖然小郭出生后,小郭的飲食起居基本由陳某負責,也一直由陳某撫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郭某和陳某離婚時雖確定小孩小明由陳某撫養,但離婚后郭某實際一直同陳某共同生活。郭某的小孩現在已年滿10周歲,明確表示愿意跟隨父親郭某生活,郭某又有撫養能力,故小郭可以變更要求父母的撫養權。且小郭本人愿意和郭某一起生活,在確定撫養關系應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故小郭有權要求自己和郭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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