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提問:不久前,我的哥嫂在一場車禍中雙雙喪生,留下一個剛滿4歲的小男孩。雙方的老人都想做孩子的監護人,我的父母說孩子是我們家的血脈,應該留在我家,孩子的姥姥說孩子從小就在她身邊長大,應當留在她身邊撫養。請問,孤兒的撫養權應當歸誰?
律師解答:關于未成人的監護問題,應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處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雖在但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監護人應按下列順序依次從有監護能力的人中選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再次是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需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屬同一順序監護人,所以在同等條件下,要看誰做孩子的監護人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針對你提出的撫養問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確定監護人。如果協議不成,可以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從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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