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養外國小孩的條件有哪些,首先要明白的是收養外國小孩要同時適用外國的收養法律和中國的收養法,也就說,收養人應同時符合被收養人所在國家和我國《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才能收養外國孩子。具體的收養條件需要咨詢民政部門。
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收養外國孩子應先在國外辦妥法律手續后,再到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最后到公安部門辦理外國人移民手續。
相關法律條文: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制件;
(二)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籍證明、成長情況報告和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復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查找棄嬰或者兒童生父母的公告應當在省級地方報紙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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