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而且證據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了解證據的證明對象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律霸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間接證據和證明對象分別是什么意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間接證據和證明對象分別是什么意思?
1、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指由實體法律規范所確定的,對訴辯請求產生法律意義的,應當由當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
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于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系,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證據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1、刑事訴訟
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即通常所說的案件事實。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實體法事實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它分為:犯罪事件的事實和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犯罪事件的事實,這是證明對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圍一般包括:犯罪行為的情況,即犯罪行為是否已發生,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工具、過程、環境和條件等;誰是犯罪實施者,他是否達到責任年齡,有無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罪過(故意或過失)情況及犯罪的目的動機;犯罪的結果,即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犯罪后的表現,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況,或者潛逃、毀證、滅跡、阻止同案犯交代、訂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況;是否存在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被告人死亡、經特赦免除刑罰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他影響被告人罪責輕重的犯罪事件情況,如被強奸的人是孕婦、病婦,聾、啞、盲人或幼女等。
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歷(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個人成分、工作經歷、工作單位、職務、原籍和現址等),一貫表現,是否有前科或受過處分,等等。一般說來,這些情況與確定被告人是否為犯罪分子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有時對量刑有意義。
2、民事訴訟
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的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民事糾紛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它包括兩部分:①法律事實。指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即原告人起訴理由和被告人答辯理由的事實。它又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事實,如火災、人的死亡等;行為是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事實,如簽訂合同,立遺囑等(見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產生的影響不同,又可分為:產生權力和義務的法律事實,如簽訂合同,造成損失等;消滅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放棄繼承,抵銷債務等;變更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即可以使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事實,如違反經濟合同,無行為能力,償還部分債務等。上述法律事實,只要原告人據以作為訴訟請求的理由,或者被告人據以作為答辯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對解決案件有意義的,都是案件的證明對象。②當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關系,指當事人的履歷,原告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
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二者必須結合在一起運用,才能發揮證據的最大作用,間接證據的證明對象只能是案件的片面性,必須結合其他證據。當然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如還有問題的,小編建議去律霸網站咨詢在線專業律師。
錄音證據有多大法律效力
間接證據的作用有哪些,如何判斷間接證據?
新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2021-02-0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解讀
2021-02-26老婆人在國外要離婚怎么辦
2021-01-04如何解除訴訟保全擔保申請
2021-01-16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2021-01-16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
2020-12-25已判刑事犯罪民事調解書還有效嗎
2021-03-16怎樣擬定婚前協議才會有效
2020-11-13領養孩子長大了可以斷絕關系嗎
2020-12-25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他物權
2021-03-20我國繼承人的范圍如何規定
2021-03-03如何分割夫妻財產
2020-11-27商品房外墻面的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
2020-12-17用人單位私自修改合同期限該合同還有效嗎
2020-12-25投保人壽保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6我國出口產品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2021-02-28人身保險合同終止條件是什么
2021-01-02重大誤解訂立的保險合同是否能變更
2021-02-26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0-11-07該案中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