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特別是女當事人最關心的可能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了,如何把孩子留在身邊成了很多女當事人最想問的問題,下面我就介紹一下,如何才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第一,未滿兩周歲的孩子。我國《婚姻法》規定,孩子未滿兩周歲一般情況下和母親一起生活,所以如果女性朋友們有離婚而且要留下孩子的想法,最好不要拖到孩子兩周歲以后,因為這個時候只要你沒有很過分的情況,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給母親扶養。
第二,兩周歲到十周歲以下的孩子。這個時候的孩子還很小,幾乎沒有成熟的自我意識,法院還是會以哪一方撫養孩子最有利來判決,所以想留住孩子的媽媽們一定要努力的向法庭證明,孩子和你生活在一起才對他最好。這個證明應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己方的有利條件,第二部分為對方的不利條件。
己方的有利條件可為:收入穩定、文化水平高、為孩子付出多、已經做過絕育手術、孩子多和外婆外公生活、工作輕松可以照顧孩子等。
對方不利條件包括:因過錯導致婚姻破裂、家庭暴力、酗酒吸毒、收入低文化低、工作繁忙、重男輕女或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等等。
第三,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這個年齡的孩子差不多已經能夠獨立思考,所以法庭會征求孩子的意見,所以媽媽們如果你想留下孩子,應該告訴孩子你想和他一起生活,你是多么的愛他,讓他來選擇你。當然了,初次之外也應該向法庭舉證上一條所述的因素來爭取法庭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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