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原始證據是最具有法律權威的,但是傳來證據也有他的關鍵作用,有時候傳來證據的效用和原始證據也是一樣的。那么,二者的區別在哪里呢?下面,就跟著律霸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傳來證據
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理論上對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區別的標準不是是否變更意思表示,而是其來源。
二、原始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原始證據要比派生證據更可靠些。
三、傳來證據與原始證據的區別如下:
理論上對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區別的標準不是是否變更意思表示,而是其來源,是第一手還是第二手。舉個簡單的例子:一般情況下,自己親眼看到的是原始證據,聽其他人說的則是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學理上的分類,研究的出發點就在于能夠為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運用提供理論支持。盡管立法上很少對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作單獨規定,還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訴訟證明中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情況及其原理或技術。由于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特殊情況,在訴訟證明中需要討論的相關問題主要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規則)和證明力問題。區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是考慮到這種證據分類在于揭示各種不同證據的可靠性問題。一般而言(不是絕對),原始證據的可靠性要大于傳來證據。這是一個般性的經驗性結論,而這個經驗性的結論反映到訴訟證明理論當中來,就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與證據來源密切相關。與證明力聯系比較密切的又得聯系到證據能力問題。這兩個問題不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兩者之間都是證據運用過程中必須涉及的問題,其本身就表明了證據所具有的客觀、關聯、合法等聯系在一起。而且傳來證據與英美國家所謂的傳聞證據只一字之差,而傳聞規則是把傳聞證據排除在外的,這是一個證據能力的問題,即把沒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排除在外。
以上便是小編通過收集相關資料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具體區別,希望能夠解決大家心中的疑惑,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正確的運用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實踐中,原始證據在證明力上面是要比傳來證據強一些的。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大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
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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