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和搶劫罪有什么區別
綁架罪與搶劫罪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系人給付財物,后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后有勒索財物行為,后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后者則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后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系。
二、搶劫罪能判多少年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犯罪主體的要求來看,一般行為人年齡達到了14周歲的,那么可以成立搶劫罪。對于綁架罪,在通常情況下對年齡的要求是已滿16周歲,否則的話對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在綁架的過程中,對被害人有傷害或者殺害的行為,那么應該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負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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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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