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孩子11個月大還在吃奶,現在我們感情不和,我想離婚,他不同意,叫我去法院起訴他,請問這樣我們能離婚嗎?孩子會判給我嗎?
青島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你可以去訴訟離婚,孩子還在哺乳期應該可以判給你。孩子的父親應該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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